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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昆明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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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 细化排除程序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3日 来源:昆明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昆明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

  杨猇茸,昆明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笔者认为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控方不得强迫被控告人开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陈述。西方国家已普遍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确立为宪法原则。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的第14条第13款把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确定为一项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行使又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要求司法人员不得强迫被告人回答问题,自证有罪,司法机关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对其不利的结论,还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告知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利。但沉默权的行使是否是绝对的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已确立沉默权的国家中对沉默权的行使均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作为沉默权的例外,从而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该规则妨碍控方对犯罪的侦查活动和逃避法律追究。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是否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存在颇大争议。笔者认为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不仅是国际条约的要求,也是加快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但结合我国的法治现状和司法实际,应当对沉默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限制可以针对以下几类犯罪和具体情况: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类型的犯罪;贿赂犯罪;毒品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犯罪嫌疑人因与犯罪可疑物品和痕迹有关而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在犯罪现场而涉嫌犯罪的等。对以上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如拒不供述,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不利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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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排除程序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落地中国的5年时间里取得了怎样的成果还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改革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5月6日至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实务部门的代表和部分专家学者,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悉尼大学教授,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由于法制传统、法律文化和国情等方面的原因,中澳两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一些内在的差异,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为我国改革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积极的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在会上表示。


  关键还在落实


  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出台。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无论在实务界还是法学界,都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重要内容,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证据;,可以理解为非法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是特定概念,专指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防止错案的背景下提出的,其意义在于从源头上和动机上遏制刑讯逼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在于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称,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几乎都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虚假口供有关。在审判阶段,要重视从证据审查判断机制和案件审理机制等方面入手确保办理案件质量。


  除了防范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两个重要功能——保障每一个公民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以及构建一种法治的秩序,即手段必须拥有正当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在研讨会上表示,通过对近二十年有影响的若干错案分析,没有发现司法人员故意制造错案的情况。导致司法人员作出错误判断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证据失真,案件证据当中存在不真实的言词证据和不真实的客观证据。


  确保程序公正


  研讨会上,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实务界过于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忽略了证据的合法性,过于重视口供而非实物证据。卞建林强调,除了防范错案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确保程序公正等重要功能。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认为,从遏制刑讯逼供的重点出发,对于以获取其他证据为目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逼证;的,在排除非法供述的同时,应对作为目的的其他证据一并予以排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梁健表示,从已经纠正的错案来看,存在取证程序违法或者取证存在瑕疵的情况。


  闵春雷特别强调,应当明确,瑕疵证据不是非法证据。轻微违法是瑕疵证据的主要特点之一,这种轻微违法既包括取证程序违法,也包括证据形式或内容的不合法。由于轻微违法不构成对被追诉人等基本权利的侵害,故瑕疵证据并未丧失证据能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认为,警察查获犯罪和取证要遵循合法的程序进行,但是有时重视侦查效率和控制犯罪嫌疑人,而对证据合法性重视不够。


  证据的合法性,从源头到流程直至审判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可能会出问题,而怀疑是辩护律师职业属性使然。


  王新环建议,在封闭的侦查体制中,及具有诉讼阶段属性的审查起诉阶段,缺少识别、发现和阻止伪造、隐匿证据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下,与专业、内行的律师加强沟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在防止错案中成本最低。


  细化排除程序


  戴长林在会上介绍,2012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并不多见,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仍然面临诸多方面的难题。


  ;这反映出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戴长林说。


  聂建华认为,对于防止错案,证据的真实性至关重要。目前的审理方式和证明方式,没有有效发现不真实证据的途径和功能。因此,除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之外,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和案件审理方式,增强审查、审理的亲历性,不断改进认识证据的方式,适当增加司法人员在证据证明内容基础上的延伸判断,既是排除非法证据、保证程序公正的需要,更是保证证据真实性、防止错案的需要。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亚军看来,在非法供述的排除中,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非自愿重复性供述的审查和判断问题。非自愿重复供述排除规则,目前立法还是空白,司法实践更鲜有案例。


  刘亚军认为,非自愿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确立,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部分,否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丧失其应有的意义和效果。


  戴长林表示,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在制定规则过程中,要始终注意保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